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萝北委员信息网 2015-07-12 22:42 作者:admin 文字大小:[大][中][小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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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。党支部在党员外出后,要指定专人负责,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及党员所在地的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。
2、对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且无固定地点的,组织关系可保留在所在党支部管理,并报上级党委核发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。地点相对固定的,可根据实际情况,可开具党员证明信,交流入地党组织,参加党的活动。党员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且地点固定的,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流入地党组织。
3、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,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,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,交纳党员。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、邮寄、预交或补交,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。
4、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、时间、地点或情况,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、外出原因、外出时间、联系电话、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。此外,党支部还要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。
5、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,而且要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,定期汇报思想、学习、生活和打工情况。
6、对没有正当理由的,连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,不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,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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